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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从事商业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三大类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发行,仅限于在经营者或经营者所属集团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包括实体凭证和数字凭证。

  《意见》称,加快推进全市商务系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预付卡资质备案、风控审核、发行管理、消费提示、投诉处理等各项业务。备案平台设市、区县(功能区)两级业务窗口,具体办理属地经营者发卡申请,实行预付卡资质和发行“双备案”。备案平台可通过大数据库实时掌握每个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情况。

  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明示备案主体二维码、资金保障方式和信用承诺等。经营者、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应至少保存购卡人交易信息至合同履行完毕后3年,同时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经营者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前至少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并停止销售新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一次性返还预收资金余额。

  《意见》提出,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卡,未消费的余额应全额退还;已产生部分消费的,应退还未消费余额。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消费者应予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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