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条真由的作品可以这样理解吗?
5、不得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6、不得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9、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14、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8、制作涉密载体,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或者经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9、涉密文件资料起草、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稿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手工撕毁,或作为废纸废品对外出售。
27、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44、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48、作为涉密用途的计算机不得包含无线网卡等各类无线、涉密计算机登录口令要按照规定的长度、复杂度设置。
54、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7、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传真、打印、复印一体机与互联网或普通电话线、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70、不得在无本机关、本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由外单位人员接触、维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
73、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线、参加涉密公务活动不得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或尽量不要携带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