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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