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租房续租地点在哪里?
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保障对象应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
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人才安居执行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单个续租合同期为3年,总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承租人需按照规定申请续租,续租时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改按公租房条件继续保障;续租时不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可继续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一次。合同期届满后,承租人需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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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单个续租合同期为3年,总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承租人需按照规定申请续租,续租时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改按公租房条件继续保障。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续租,除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外,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等材料。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续租,除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外,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东莞市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来看看他们申请保障住房的条件有什么区别!
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导语】: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保障对象应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
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人才安居执行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单个续租合同期为3年,总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承租人需按照规定申请续租,续租时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改按公租房条件继续保障;续租时不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可继续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一次。合同期届满后,承租人需腾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