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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在不妨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同情形的耕地,要分类处理: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水库征地线以下等范围内的不稳定耕地,经认定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于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关键是依法依规,统筹兼顾耕地保护与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推动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逐步退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下列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江苏省利用“三区三线”(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3种类型空间,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调整的契机,协调自然资源部门退出河湖内已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16万亩。

  浙江省整合水域调查成果与国土三调耕地数据,对河湖临水线万亩土地进行分类,提出河湖临水线范围内有关河湖耕地调整方案和管理建议。

  《河长制湖长制专刊》每周二、三、四、五与读者见面,版位为第三版。主要栏目包括《治水有“方”》《政策解读》《微看点》《数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动态》《河长湖长故事》《河长湖长谈治水》《我看河长制湖长制》《聚焦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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