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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记者文聪,通讯员许羽雯、杨亨楷报道: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一名正处哺乳期的女职工,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名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姚女士是东莞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2022年9月30日,姚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姚女士的劳动合同,并只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姚女士则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由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姚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姚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姚女士哺乳期于2022年12月24日才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姚女士处于哺乳期,且在工作中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仍于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仅实质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且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应有的支持和关怀,妥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营造尊重、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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