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还乡52可以这样理解吗?
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定罪的的两条重要原则,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罪刑法定的表述原文是《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那么如何很好的理解这两个条文呢?陈律师讲一个非常经典和精彩的案例。
有姐妹花二人青青和兰兰,一个妩媚,一个俊俏,在本该腼腆羞涩的年纪,二人却以风骚豪放闻名于小圈子,经常结伴出没于声色场所,身边的男朋友走马灯似的换。某日,在一朋友的聚会上,姐妹花同时发现了席间有一位安静的美少年,于是两人一左一右围坐在旁,你劝我和推杯换盏,不一会儿,美少年不胜酒力,面若桃花,目光游移,
姐妹花向朋友打招呼,说我们把他送回去,于是搀扶美少年来到了他在附近的住所,三人就进了房间,里面发生了什么?没有其他人看见,两个小时后,救护车赶来现场,美少年被送往医院急救不治身亡,姐妹花被立案追究,经警方调查,姐妹花当晚都与美少年发生了关系,美少年全身无外伤,鉴定死因为,醉酒状态下因性行为过于兴奋致猝死,姐妹花供述当晚送美少年回房后,因情不自禁发生了性关系。
如此案情,一审法院认为,姐妹花明知对方醉酒不能发生性关系,而采用引诱强迫方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陈律师点评:刑法中强奸罪名的全称是强奸妇女罪,故妇女强迫男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姐妹花的行为涉嫌构成强迫猥亵罪,但是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所以两罪竞合择一重,按照法院的逻辑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可以的。
姐妹花的父母不服,聘请大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认为,无证据证明是姐妹花强迫美少年发生性行为,根据常识,如果男子不自愿,女性一般是不可能与男性单方面完成性行为的。并根据一般的医学观点,男子在醉酒无意识或不清醒状态下,某器官也不可能达到完成性行为的状态,故可以推定男子发生性行为是在自愿且清醒状态下发生的,男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死亡结果与发生性行为或姐妹花的行为并无必然联系,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强人所难的要求姐妹花能预见到这一死亡结果,所以姐妹花也不存在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更是无从谈起,在案的所有证据无法证明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如此判决纯属主观臆断。那么,经过激烈的辩论和交锋,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宣判姐妹花无罪。
陈律师点评:二审法院的判决很好的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即使女性存在作风问题,即使女性勾引男子发生性行为,但没有任何一条刑法条文,规定上述行为是犯罪,所谓姐妹花的强迫,或者过程中的过失行为,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在男子出现意外时,姐妹花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尽到了普通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法不能强人所难,姐妹花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是符合刑法以上两条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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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