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4〕19号
你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搅拌站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在你公司东侧200米沟塘边。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及产生固体废物倾倒沟塘现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1/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1-1/3))×300000元=10905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